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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文化
慈善的基本范畴
作者:章丘慈善总会办公室  发表时间:2026-03-28  点击:1471

慈善的基本范畴

   

   慈善是一个历史概念和社会行为,也是一个现代概念和社会行为。但是,在现代社会,除了慈善这个概念和社会行为以外,还有诸如公益等概念和社会行为。在党中央大力推动和号召下,全民参与的精准扶贫正如火如荼,取得了巨大胜利,这里还有一个新的概念——“扶贫”。那么,在几乎相同或相近的社会领域内,就出现了几个不同概念,即慈善、公益、扶贫等。下面,首先分析这几个概念的异同。


   慈善、公益、扶贫


   传统慈善与现代公益有一定区别,前者表现为钱、物、扶助以及同情和怜悯,后者出于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之意识,关注公共利益、公共生活质量,致力全局性、宏观性社会问题的发现和解决,维护与平衡公共利益,推动公共政策的进步,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在有些情况下,二者有类型上的区分。“传统慈善”主要是对生活困难家庭和个人的抚恤,主要对象应该是鳏寡孤独残疾者,以及其他特别需要帮助的人群。例如,有一位残障人士行走不便,慈善协会向他赠送了一辆轮椅,方便了他的出行,也解放了照顾他的人。这个事情就属于典型的“慈善”。中国社会还存在大量的需要传统慈善救助的对象,要想彻底解决这类问题,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传统慈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鉴于此,我认为要提“慈善转型”,又要适当保留传统慈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固步自封、墨守成规,完全排斥其他新兴的慈善形式。这个问题随后还要再做分析。


   “公益”这个概念的外延很宽泛,假如一个富人开车行进在偏僻崎岖的道路上,结果轮胎陷进了泥坑里,附近村子的农民们闻讯后便结伙前来帮他把车子推出了泥坑。这个行为不应该算做“公益”,而是农民兄弟们做了好人好事。这个富人为了感谢帮助过他的人们,就把这条路修成了水泥路面,方便了村里人的出行,过往的车辆都可以顺利通过了。这个行为本身可以被界定为“公益”。如果这里是贫困乡村,富人修路也可以算作“扶贫”。我以为,所谓“公益”就是无论什么机构或个人,只要是做那些对公众有益的事情(而不是专指个人),那就是在做“公益”。


如果从学理上讲,所谓公益活动就是指某些组织、团体或个人为了公众利益而发起的,向社会捐助钱、物,或者付出时间、精力、能力和技术、知识等活动。传统慈善与公益都可以被称为“社会服务”,但它们在类型上和主观动机上还是有所区别的,例如行为主体本身的属性。简而言之,传统慈善与公益有明显而细微的差异,比如青年大学生上街维持社会秩序,打扫环境卫生;有些店铺在大热天请保洁员到店里歇息、喝水,等等,都应当算作公益而不是传统慈善。但是,在中国老百姓的眼里,传统慈善与公益是基本没有区别的,甚至慈善机构的同志们也未必十分清楚传统慈善与公益的区分。这实际上并不是要害问题。


   还有一个概念,即我们经常提及的“扶贫”。我们国家各级政府都设立有“扶贫办”,这是个政府机构,但民间也有“扶贫协会”。那么,这个扶贫协会与慈善协会的区别是什么?二者的关系又是什么?我们在各市县调查研究的过程中,发现了铜川的机构叫做“慈善扶贫协会”。“扶贫”是专门针对贫困家庭和贫困人口而实施的救助行动,比如有一个残疾人,他的家庭生活很贫困,如果慈善协会(或扶贫协会)给他赠送了一辆轮椅,同时也送给他家里棉被衣物和米面食油等生活必需品,那么我们可以认定慈善协会(或扶贫协会)是在做慈善的同时也在做扶贫工作。那就是说,在对待同一个人或一个家庭脱贫解困的问题上,并没有那么严格的区别,这个残疾人的问题只能由慈善协会帮助解决,而扶贫协会就不可以插手,这样的认识就是错误的。我们在这里做学理概念上的区分,是有必要的,而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区分某个项目究竟是传统慈善还是公益、扶贫或社会保障,那么无论传统慈善、公益、扶贫、社保以及学雷锋做好事在多大程度上和类型上有所差异,似乎显得不那么重要。而社会工作者或慈善、扶贫、公益等机构的从业人员有没有一颗仁爱慈悲之心,这其实是最大或最核心的区别。


   传统慈善、现代慈善


   首先厘清一个问题,即中国慈善与西方慈善的关系。中国的传统慈善与公益事业有着悠久的历史,我们大可不必依照西方慈善的类型去框套中国传统慈善与公益的事实。在此问题上,我们必须充分考量中国的历史与中国的国情,比如,宗教在中国民间的影响就远不及西方,即使西方国家并非人人皆为宗教信仰者,也无法回避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巨大影响力。我并不赞同这样的观点,即中国慈善是传统型慈善,而西方慈善是现代型慈善的观点,似乎中国慈善事业要获得较快发展,就必须走西方的老路,必然依照西方慈善来规制自己,那么我们就可能跟在西方慈善的后面,亦步亦趋。传统慈善转型之后就是现代慈善,也就是中国慈善应当转型为西方慈善,如果这样的话,中国慈善也就没有创新的任何空间与可能了。只要按照西方的慈善模式就万事大吉了。


   听人讲过所谓“传统慈善”与“现代慈善”的概念。大致上讲,传统慈善就是在慈善活动中公而忘私或大公无私,个人或组织在慈善活动中没有任何费用的支取,一心为他人而没有任何个人利益,此即伦理学上所讲的利他主义或道义论,也就是毛泽东讲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传统慈善语境下,从事慈善工作的人都不会从募集的款项中谋取私利,一旦发现有人谋私的话,那将是天大的丑闻。所谓现代慈善,应当主要是借用国际慈善界关于慈善的理念、制度、运作方式以及法律制度的保障等,即慈善是一种行业,是一种社会行为,从业者可以从慈善活动中获得个人利益,甚至可以把做慈善当成个人的职业,也就是一种谋生的手段或方式。慈善机构或慈善基金会可以对募集的资金进行风险投资,并从中获利。传统慈善是现代慈善的核心内容,现代慈善把原属于公益的涉及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的多个领域的活动纳入自己的内涵之中。


   对于传统慈善,我表示真诚的敬意。在我们社会生活中,并不都是唯利是图的人,也不都是自私自利的人,还有很多大公无私的人,为民请命的人,甘愿牺牲自己而服务于黎民百姓的人,我就接触过不少这样的人。对于这些从事传统慈善的人,我们应当给予充分的肯定,而不是横加指责,冷嘲热讽。否则,对于那些公而忘私、先人后己的人进行挖苦指责,我就会认为这种指责别人的人这是不善良的。


   我也认为,从事慈善工作需要一定成本,即使慈善志愿者、项目运作者完全是义务劳动,慈善项目本身的运作也是需要一定经费的。在我接触的慈善工作者中,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离退休的老同志担任慈善机构的负责人,他们一般都不从慈善款项中获取工资,只是每个月报销几百元的电话费和交通费;另一种情况是在慈善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他们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应当是以慈善为专职工作的,那么他们应当从自己所作的慈善工作中获取一定的收入,这个数额我以为不应当低于当地事业单位同等资历人员工资的平均水平。


   就一般情况而论,第一种情况表现了老同志们为人民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高风亮节,令人敬佩。第二种情况则应当被认定为合情合理合法,任何人都不可能没有对生活的基本要求,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从善款中提取自己的劳动所得,应当是没有疑义的。所以,对于此种类型的慈善,应当予以肯定和保留,因为它没有什么可以被指责的问题。


   另外一种或几种慈善的类型,对于中国人来讲,有一个接受的过程。毕竟中国有自己特殊的历史与国情。还有一种情况是采取项目制进行运作的。比如,我们学院有一名已经毕业的学生,获得了MSW学位,他就承担了福特基金会的项目,采取项目式管理的工作方法,有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和办法,一般也不会发生什么经济问题。对于传统慈善还是现代慈善,我还是主张兼容并包,只要不违背国家的法律,采取哪种慈善的方法来运作都是可以接受的,即使暂时接受不了,也可以先行试点,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以后,再在各地推广。


   慈善组织的官方背景


   我不反对有政府背景的慈善组织从事慈善活动,我的观点是这样的。我们通过在全省各地市的调研,了解到各地慈善机构的基本情况,因此我主张要慎提非政府化。我们着力提倡民间力量办慈善,却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权责的渗入和干预。当然,也不能一切都要完全依靠政府。事实上,政府主要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慈善事业进行引导和规范,进而推动其健康发展。目前,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更加需要政府在慈善事业中发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慈善可以被看作是政府主导下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必要的补充。


   近年来,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的宁夏“黄河善谷”,就是明显的例证。如果没有政府的强力介入,“黄河善谷”或许还停留在创意阶段。在目前情况下,只有在政府主导和参与下,慈善组织才大有作为,我们似乎可以放下慈善机构的背景之争,只要有利于民生,无论是官办还是民办,我们都应持积极的支持态度。也就是说,我们在做慈善的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争取各级党政部门的支持,而不是把党政部门拒于千里之外。这是我个人的想法。


   我记得,有位长期从事政府背景的慈善公益组织工作的人员讲过,现在中国许多慈善机构有官方背景,并认为官方慈善和官方背景的慈善都是应当加以取缔的。随后,一位长期从事慈善工作和理论研究的老同志有理有利有据地给予了说明,省市县慈善协会都是在民政厅或民政局正式登记注册的民间团体,而从事实务的同志们都是以志愿者身份在慈善协会工作,并没有现任官员担任慈善协会的领导职务,没有人在慈善协会领取工资或其他报酬,除了聘用的专职人员以外,比如会计、司机等人员。老同志们都是仅仅在慈善协会领取一点电话补贴。


   我当时听到两位同志的争论尚不知何意。其实一直到今天,我仍不知道为什么指责对方是官方背景的慈善这方一再将自己与政府之间摘得干干净净,而另一方却偏偏要将慈善协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紧密结合在一起。在我看来,政府是人民政府,官员是人民公仆,慈善协会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也是为人民服务的,只是方式不同、类型不同、途径不同而已,二者之间有所交叉或者发生一定联系有何不妥,何必一定要区分得那么清楚呢?政府的影响只能使慈善协会的事业越做越大,而不会产生什么副作用。不能因为政府某些部门或个别官员腐败,就认定只要与政府发生联系的事情,就必然是腐败的。这在逻辑上讲不通,也不符合事实。


   政府官员离退下来以后去做慈善事业,应当予以充分鼓励和肯定。他们利用自己的社会影响力可以募集到较大的捐款,这绝对不是什么坏事。试想,一个省的省部级高官或一个市的厅局级高官离退下来,担任省或市慈善协会的会长,带领同志们去做慈善,他的社会影响和募集资金的能力,根本就不是一个工人退休后或一个农民担任慈善协会的领导所可比拟的。这是显而易见的,也不必避讳。


因此,我实在不知道上面所讲的这种官方背景的慈善体制或机制有什么危害,以至于令某些人深恶痛觉而加以指斥呢?我个人的观点是:慈善协会本身不是政府机构,而是地地道道的民间团体。它可能带有一定程度的官方色彩或官方背景,这并不影响慈善协会办慈善事业。所以,慈善协会可以有官方背景,也可以没有官方背景,我们大可不必纠结于有无官方背景而对慈善协会横加指责,甚至抹杀了老同志们的成绩。


   专业化、职业化与年轻化


   慈善事业的从业人员应该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这是无须赘言的。就目前我省的实际情况看,许多慈善工作者是离退休的老同志。我个人的观点是,年轻人可以做慈善,而且多多益善,老同志也可以做慈善;可以大学毕业就从事慈善工作,也可以离退休以后从事慈善工作,继续为人民服务。在慈善面前,年龄不是问题。目前我省各地市慈善协会就是这样运作的,我认为是成功的。我们应当改变以往的思维惯性,在很多问题上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人人皆可慈善。


慈善工作者要善于捕捉慈善工作的前沿问题。所谓慈善前沿,就是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紧跟世界慈善潮流大势,从等、靠、要等传统观念中解放出来,积极争取和参与慈善项目。要做到这一点,一是要了解国内外慈善动态;二是要了解国情和区情;三是要加强理论学习;四是理论联系实际。做到这几点,我们就能保持慈善事业的先进性。在我们调研的过程中,有些地方慈善组织与当地科研院校保持了较为密切的联系,因此这几个地方的慈善工作就开展得比较好。


   慈善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参与的公益事业。我们希望加强各地区慈善公益组织之间的工作联系和交流,上下联动,大慈善,大思路、大手笔、大宣传、大行动,努力把我国慈善事业做大、做优、做强。慈善不仅仅是安老扶贫,更是暖人心的工程。我们在调研的过程中,各地慈善协会老同志们都这样评价慈善。他们说:我们在位的时候,虽然工作很努力,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有些事情仍然做得不够好。我们现在退下来做慈善,就是想把我们以前没有做好的工作弥补一下。这样的说法,让我们感动。有这些老领导身体力行做慈善,再有一批年富力强的专业工作者,以及慈善志愿者加入其中,我想,我们的慈善事业一定可以做得更好更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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