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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文化
慈善的伦理学基础
作者:章丘慈善总会办公室  发表时间:2026-03-26  点击:1552

慈善的伦理学基础

   毫无疑问,慈善的伦理学基础是利他主义。那么,秉持利己主义伦理观念的人,可不可以参加慈善活动呢?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问题,但是需要我们加以厘清。利己与利他不是一对矛盾。但是,有很多人喜欢把这二者完全对立起来,似乎利己就不可能利他,利他就不会利己。长期以来,我一直认为这种看法是正确的。

   近几年来,我在从事慈善和慈善文化研究的过程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思考,并形成了自己的粗浅认识。我以为,在社会生活的大部分领域,利己与利他不是相互矛盾的,也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有时候还是可以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或者两全其美的,即在利己的同时也利他,或者在利己之后即利他;在利他的同时也利己,或者在利他之后即利己;以及主观上利己、客观上利他和主观上利他、客观上利己等具体情况。下面,我想结合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稍微详细地加以通俗论说。

   利己与利他这一对范畴,不是今天由我提出来的,在中国古代伦理道德学说中,在西方文艺复兴以来形成的不同学派的论辩中,学者们就开始了对利己与利他这对范畴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讨,也得出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或者认识。这个问题也与人性善还是恶,或无善无恶的问题相联系。那么,是不是可以这样认识,利他就是善的,利己就是恶的呢?我不赞同这样的观点。首先,利己是为了满足自己衣食住行等基本生理需求和其他必不可缺的物质利益需求,试问自古及今,哪些人不是首先要为了自己的生存而不懈奋斗呢?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肯定是必须的,而且一定也是善的,绝对不会是恶的。否则,人类就不可能自上古时期生息繁衍到今天。

   反过来,利他的行为未必就是善的,因为好心办坏事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多有发生。比如,有一个人,目前处于贫困状态,有关社会机构筹措了一定数额的款项去救助他,让他从贫困状态下解脱出来,其用心是良苦的。但这样做有可能出现两个问题,一是这个生活贫困的人不愿意接受社会机构的救助,希望贫困状态能够激发自己的奋斗精神,一定要依靠自己的力量战胜贫困,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并且在奋斗中获得某种快乐。二是如果社会机构采取了所谓“输血式”救助的方式,帮助这个人走出了贫困,表面上看也是做了一件大好事,但是这个人从此后便一头倒在了社会机构的怀抱里,不思进取,依靠着社会机构的救助维持自己的生活。于是,慈善成了供养懒人和闲人的温床。当然,这也许是社会机构的救助方式需要改进和调整的问题,救助活动本身并没有错。

   对于“利他行为未必就是善”的这个说法,我并不表示反对意见。但是好心办坏事的事情,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慈善活动中却是屡见不鲜的。那些真正失去了劳动能力的人,需要这种输血式救助,否则他们就难以生存下去;而任何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该通过社会机构的指导,实现自我救助,脱离贫困状态,而一定不能采用输血式救助方式解除他的贫困问题。

   利己与利他是相互兼得和促进的。一个人如果不能够自立、自理和自利,他如何可以利他、立他和理他呢?也就是当一个人自己还处在饥肠辘辘、衣衫褴褛、无立锥之地的状态下,他如何可以做一个慈善家去救助那些需要救助的人呢?因此,我以为要利他需要先利己,先解决好自己的吃饭、穿衣和居住的问题,而且要把自己的事情办好,积蓄更多的财力和更大的力量,去救助那些需要救助的人。如果每个人都能够妥善解决自己的基本生活问题,就是为社会做了贡献,至少不会成为社会的包袱。这个道理是再浅显不过的,无需多言。

   那么,利他是不是也可以同时利己呢?我的答案是肯定的。在我的认识上,每个人的思想和行为其实都是首先以自己主观意愿为原点或者出发点的。那些品德高尚的人,要为解决受苦受难的人们而殚精竭虑,贡献自己的力量,这是他们的远大志向或者人生理想,这种志向或理想落实在自己的日常生活里,就体现在与人为善和助人为乐的行为上。这是对自己的志向或理想的满足,也就是达成了自己的愿望。从这个角度上说,此时的利他也是一种利己的实质。

   我以为,人们对自己精神生活需求的满足,与物质生活需求的满足是不同性质的,但同样是利己的行为,可以是物质利益需求的满足,但不一定唯有获取物质利益需求的满足才算是利己行为。在更多情况下,人们的行为呈现为所谓主观上利己,客观上利他。也可以说是,主观上利他,客观上利己。这样说,人们的行为似乎不是那么的高尚,但问题的实质却是如此。

   在我们的惯常认识上,利己往往是与个人主义、自私自利相联系,利他是与集体主义、大公无私相结合。实际上,这是不同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观的表现。写到这里,我想到了清末著名学者严复。严复是向中国知识界介绍西方学说的社会启蒙思想家,他介绍的社会进化论和逻辑学,在近代中国社会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此外,他还向中国人介绍了一个西方的理念,即“开明自营”。这个理念的大致含义是说,在社会生活的任何情况下,不可以损人利己,也不可以损己利人;不可以损上利下,也不可以损下利上。这种西方观念认为,在社会生活中,损害任何一方都是不可接受的行为。严复在介绍这个理念的时候,没有做进一步的解说。

   我不完全赞同严复介绍的这个西方理念。我有这样的想法,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具体问题要做具体分析。有的时候,需要牺牲个人利益,有的时候不能够牺牲个人利益。如果在任何时候都需要某个人牺牲他的个人利益的话,那么这就是不公平、不公正的。一个公正的社会,不应当总是以牺牲某个个人的利益来维持稳定与发展。所以,不能认为所谓利己,就是极端的自私自利,就是个人主义,利己就一定会损害他人利益。基于法律和道德,只要是在法律与道德的框架下,任何人都可以最大限度地获取个人的利益。

   慈善的伦理基础是所谓“利他主义”,也可以称其为利他行为。这种伦理观是一种在利益面前为他人或群体着想的无私行为。在道德判断上,持此观念的人认为,他人或群体获得幸福,比自己获得幸福更加重要。利他主义者对他人的关怀与帮助是完全出于自觉自愿的心理状态和慈善行为,根本不会计较个人利益和,也不会与他人争夺物质利益,而是真心实意帮助他人。因此,利他主义便成为慈善的伦理学基础。

   我们知道,人类的利他行为是由其动物性和社会性所决定的。包括人类在内的动物,同类相残者较为罕见,而往往在同类遇到生命危险时,大致上都会伸出援手,甚至舍身相救。这种动物性的特征在人类身上表现得尤为显著,这在历次抢险救灾的活动中屡见不鲜。再比如,我亲眼见到有一位出租车司机遇到歹徒抢劫,平时处于生意竞争关系中的其他出租车司机,立刻放下了手里的生意,不惧危险,驱车相助,保住了这位出租车司机的性命。说到底,这实际上也是为了维护所有出租车司机的安全与权益。

   人类所体现的那种援救同类的动物性特征,正如孟子所说:“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这是孟子基于人性善的前提而提出的观点。正是由于这种善的本性,人类才会对处于危险状态下的同胞出手相助,以至于舍身取义。

   但是,在当代社会,我们也不难理解这样的问题:即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相关性越高,利他的行为就越是突出。在一个家庭里,各个成员之间的利益相关性很高,彼此之间的所谓“利他”行为就是司空见惯的;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人员,共同的利益较多,因而单位的员工往往会采取共同的行动,以维护自身的利益。也就是单位的共同利益与任何一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人们之间的利益相关性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利他行为将会越来越多。如果一个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也就必然受到损害。那么,这里所讲的利他行为,其实同时也是为了利己。因此,人们往往会有意无意地帮助他人,为集体做出自己的贡献,从而达到帮助自己,为自己谋利益的目的。这就是在利他的同时也在利己的实质。

   这里有必要说明的是,有些人曾经获得过他人的帮助和恩惠,当他有条件或者机会回报他人的时候,就会采取利他的行为以回报他人;有些人曾经亏欠过他人或者社会,当他有条件或者机会补偿他人和社会的时候,也会采取某种方式补偿社会和他人,以平伏自己愧疚的内心。这两种情况不属于利他行为,可以认定为良知的发现。还有一种行为方式就是人们之间的互惠互利,可以算是既利己也利他的行为。一般而言,我们常见的利他行为可以分为“亲缘利他”“互惠利他”和“纯粹利他”的行为。而我在这里讨论的是纯粹的利他行为。

   有必要指出的是,那种把自己的幸福与快乐建立在他人幸福之上的行为是极端自私行为,必须加以纠正或受到道德甚至法律的制裁。反过来,以他人的幸福为自己的幸福,以满足他人的需要为自己行为的准则,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需要提倡的。至少,利他的无私奉献行为是必要的人际关系润滑剂;没有利他行为,一个社会就会成为相互掠夺、残害和攻击的战场。我赞同在不损害他人和群体利益前提下的合理利己行为,也赞赏在有必要的时候放弃个人利益以维护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在人类社会,不是只有相互之间的等价交换,即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也需要人们之间的互惠互利,而不是毫不利人的极端利己主义行为。人们需要相互之间的帮助,以及危难时刻的舍身相救。利他和利群的行为永远不会过时,人类将在互帮互助的环境下,不断繁衍生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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